醫學研究部(Department of Medical Research)
 

共 同 研 究 室 電 子 報   

第十八期 JUN.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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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的話

核心研究服務公告

臨床細胞治療相關法規介紹

共同研究室貴重儀器訓練暨新知課程

下期主題

顯微影像系統曠時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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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的話

近期細胞治療及再生醫學已經成為重要研究學門,然而臨床細胞治療為臨床試驗的一種,需有嚴格法規控管,有別於一般臨床試驗,衛生福利部特別制定一系列審查辦法作為細胞治療實驗審查依據。本期將整理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相關法規以供參考。此外,共同研究室核心設施暨共用儀器預約系統關於流式細胞分析儀 (LSRII)自行操作部份已升級上線,歡迎舊雨新知多加利用線上預約系統。下一期電子報將介紹顯微影像系統曠時攝影,有此需求的同仁請密切注意下期的電子報喔!歡迎您訂閱共同研究室電子報以獲得相關訊息。同仁對於共同研究室如有其他新的研究服務需求,更歡迎您與我們聯絡,給我們建議與鼓勵。


核心研究服務公告

為使研究同仁方便獲得台大醫學校區內舉辦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資訊,提供一資訊發佈公告與同仁查詢檢索之交流園地,醫學研究部與資訊室建置臺大醫學校區學術演講及研討會公告平台自即日起上線開放使用,本平台於臺大醫學院首頁及臺大醫院院內網首頁皆有連結網址,歡迎同仁踴躍發佈訊息並查詢利用。

感謝共同研究室使用者長期支持與使用,我們一直致力於提供更優質的設施與服務,共同研究室流式細胞分析暨分選核心服務(FACS Core)網路預約系統已升級上線嘍~ 包含LSRII自行操作部份,可在核心設施暨共用儀器預約系統上即時預約、全天候二十四小時開放。不分院內外,預約e指通, 歡迎同仁多加使用。共研其他儀器設施陸續建置中,感謝您的耐心等待。希望我們所提供的設備對您的研究有所助益,服務品質也令您滿意,為了共研長期的經營運作,請您於發表文章時惠予致謝共同研究室,作為服務成效評鑑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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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細胞治療相關法規介紹                 李昇憲管理師/陳玟均醫檢師 整理

、 再生醫學法源依據

依據醫療法(新醫療技術)人體試驗管理辦法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體細胞/基因治療人體試驗申請與操作規範體細胞治療臨床試驗基準基因治療臨床試驗基準體細胞及基因治療臨床試驗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規範,若以上市為目的則另外依循藥事法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藥物優良製造準則(GMP)規範。

二、再生醫學管理現況

201011日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成立,()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等再生醫學產品管理,從醫事處轉由TFDA管理。

20140808日成立食品藥物管理署再生醫學諮議小組,廣集國內細胞研究之專家學者,致力於台灣細胞治療產品之政策及法規諮詢,以及臨床試驗或查驗登記審查,在確保國人健康與安全情況下,提供病人新穎及多元之用藥選擇,協助推動台灣細胞治療產業之發展。

20140917日公告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請作業與審查基準。

三、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

                 

四、訪查重點與歷年主要缺失

(一)、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請技術性資料 審查重點表
 
技術性資料審查項目 備註 說明
第三章製程與管控(Quality and Manufacturing Aspects)
製造與特性資料
製造原料(Starting and materials)
()1.細胞(Cells) 1. 應說明細胞之種類,例如體細胞、成體幹細胞或胚胎幹細胞。
2. 提供細胞來源說明,例如自體細胞或同種異體細胞;造血幹細胞、神經細胞或T細胞等。
3. 應提供捐贈者同意書以確保來源合法性
4. 應提供捐贈者合適性證明,例如提供捐贈者之篩檢結果。其所須進行之篩選及檢驗項目,請參考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請作業及審查基準附件十四「人類細胞治療產品相關特殊傳染病控管」。
() 2. 細胞庫系統 (Cell bankingsystem for established cell lines) 細胞庫系統包含種源細胞庫(Master Cell Bank)以及工作細胞庫(Working Cell Bank)。
當需要建立細胞庫時,則應提供使用在產品製造時之細胞庫系統之來源、培養歷史、變異、特性鑑定與外來汙染物之測試結果。
()試劑 (Reagents) 應提供製造產品時使用的所有試劑之下列資訊:
1.成分的最終濃度
2.來源:賣方/供應商
3.試劑的品質:應使用臨床用(clinical grade)或藥典等級,若無臨床用(clinical grade)或藥典等級,請說明理由並檢附檢驗成績書(COA),必要時可能要求額外之品質測試。
4.檢驗成績書COA
5.
人類與動物來源成分之品質管控
()賦形劑 (Excipients) 1. 列出所有在最終產品內非活性成分(賦形劑)與其最終濃度
2. 應使用藥典等級之賦形劑
3. 應提供檢驗規格、分析方法以及檢驗成績書。
4. 如無人體使用經驗,則須提供完整之化學、製造與管制以及臨床前藥毒理相關科學性文件以支持人體使用之安全性及有效性。
()儀器設備 (Equipment) 應表列出製造細胞產品時使用的所有儀器設備,例如細胞分離器材。並提供各種儀器設備的下列資訊:
1.賣方/供應商
2.品質相關文件
二、人類細胞治療產品的製造與製程管控 (Manufacturing process and in process control)
()細胞之製備 (Cell preparation procedures) 應提供產品的製造程序,包含:
1. 細胞採集及處理程序
2. 細胞培養
3. 最終採收
4. 製程時間(細胞採集至最終採收所使用之時間)與中間物儲存時間及條件(若細胞產品使用於病人前先經冷凍保存程序)
5.
細胞修飾(若包含可能的物理、化學或基因修飾等程序)
6.
複合性細胞產品(若細胞合併device/scaffold..等)
7. 最終配方
8. 放射線處理
貳、產品測試(Testing for Product)
一、微生物測試(Microbiological Testing) 1. 無菌試驗(Sterility)
2.
黴漿菌(Mycoplasma)
3.
外來病原測試(Adventitious agent testing),詳細之測試項目請參考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請作業及審查基準。
二、鑑別 (Identity) 應鑑別其細胞基因型(genotype)以及表現型(phenotype)。對於複合性細胞產品,非細胞之組成如支架等也應根據其原料特性執行鑑別測試。
三、純度 (Cell purity) 1. 與效能相關的細胞族群、其他細胞汙染物、活細胞/死細胞比例應列入細胞產品放行規格中,並訂定可以接受之標準。
2. 不純物(Impurities)
  • (1)產品本身的細胞聚集(aggregates)、細胞死亡(dead cells)或細胞降解的碎片(degradation)
  • (2)製程中所產生的不純物,例如製程中所使用之外加試劑成分之殘留量。
  • (3)不純物允收標準(acceptable criteria):若藥典有規定就依照藥典,若藥典無相關規定,由申請者自行檢測及提供訂定此允收標準的合理性說明。
四、效價 (Potency) 應實施一個體內測試(in vivo assay)或體外測試(in vitro assay)的效價分析,來測量適當的生物活性。且這些分析方法應經過確效。
五、存活率 (Viability) 應制訂存活率的最低放行標準(minimum release criteria)
六、細胞數量/劑量 (Cell Number/Dose) 產品測試和放行條件中,應包括產品中存活細胞、及有效細胞的最低數目。
七、致瘤性 (Tumorigenicity) 1. 細胞不經繼代培養或雖經繼代培養但已有長久之人體使用經驗證明其無致瘤性,可視情形免除此一評估。
2. 當細胞產品在體外繼代培養時,可能導致基因的不穩定性而產生致瘤性風險應於早期臨床試驗階段證明其無致瘤性風險。
3. 幹細胞產品進行細胞擴增或分化時,其分化的效率無法達到百分之百且純化過程無法有效移除未分化之細胞,這些未分化完全的細胞植入體內可能導致形成腫瘤。故應於早期臨床試驗階段證明其無致瘤性風險。
參、最終產品的放行測試(Final Product Release Testing) 計畫主持人應對每批產品應實施最終產品放行測試。計畫主持人應以表格方式列出所擬定的最終產品規格,含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允收標準(acceptance criteria)。測試項目應至少包括安全性、純度、效價與鑑別。
肆、批次分析結果(Batch Analysis) 應驗證不同批次間人類細胞治療產品之製程一致性。對於早期之臨床試驗,採取較為彈性之作法,可提供預試驗之結果來證明製程再現性。
伍、產品的安定性測試(Product Stability)
一、製程中的安定性測試
(In-process stability testing)
若細胞產品經低溫冷凍保存階段應在適當的時段實施安定性測試。
二、最終產品的安定性測試 (Final product stability testing) 應提供數據證明產品從調配至病人使用期間可保持安定,以建立有效期限。
陸、其他議題(Other Issues)
一、產品追蹤、標示 (Product Traceability and Labeling) 應建立捐贈者與接受者間的完整追蹤系統。
二、比較性試驗
(Comparability)
臨床試驗批次如有涉及製程變更,應探討批次間是否具相當的品質,而一旦產品無法以品質來證明其可比性時,必要時須以非臨床試驗或臨床數據來佐證。
柒、人體細胞組織優良作業規範(GTP) 人類細胞治療產品之檢體採集及製造場所製造作業應符合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
捌、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PIC/S GMP) 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於查驗登記階段,製造場所製造作業程序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四章、非臨床試驗(Nonclinical Studies)
壹、藥理試驗(Pharmacology)
主藥效學試驗(Primary pharmacodynamics)
次藥效學試驗(Secondary pharmacodynamics)
應針對細胞的特性、功能及標的等進行測試。
動物體內有效性試驗應選擇適當的動物或相關的疾病模式(
disease model)來進行療效驗證(proof of concept)。
若欲進行的人體試驗已有先前相關的臨床使用經驗,或其相似的人體試驗已經進行過,則計畫主持人可以提供已發表的文獻取代非臨床試驗資料。
貳、安全性藥理試驗(Safety Pharmacology) 某些細胞的特性或移植部位可能會影響重要的生理功能,然若欲進行的人體試驗已有先前相關的臨床使用經驗,或其相似的人體試驗已經進行過,顯示不會影響重要的生理功能則計畫主持人可以提供已發表的文獻取代非臨床安全性藥理試驗資料。
參、細胞動力學、遷移及持續性(Kinetics, Migration, Persistence) 一般小分子藥動探討的ADME 研究並不完全適用於人類細胞治療產品,但仍應探討細胞進入體內後的表現、組織分布、存活率、持續性以及植入後與組織器官之相互作用等特性的變化。
肆、安全性試驗(Toxicology)
單劑量及重複劑量安全性試
(Single and repeated dose toxicity studies)
臨床前安全性評估,應依預期人體治療方式選擇適當的動物模式來執行單次或重複劑量投與之安全性評估。
若欲進行的人體試驗已有先前相關的臨床使用經驗,或其相似的人體試驗已經進行過,則計畫主持人可以提供已發表的文獻取代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資料。
局部耐受性試驗(Local tolerance studies) 試驗的需要與否應依個案而定。
致瘤性試驗(Tumorigenicity) 若人體試驗使用含有幹細胞的試驗產品,應考慮其可能致瘤性(tumorigenicity)的疑慮。
基因安全性試驗(Genotoxicity studies) 一般的人類細胞治療產品不必執行此試驗,除非細胞產生的活性物質與DNA 直接作用。
生殖安全性試驗(Reproductive studies) 試驗的需要與否應依個案而定。
免疫原性試驗(Immunogenicity studies) 除非是自體之體細胞治療,若人體試驗所使用的細胞為同種異體細胞,皆應針對抗原性與免疫安全性進行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與評估。
第五章、臨床(Clinical)
1. 試驗之背景、理論基礎及預期價值 執行人體試驗前,應提供適當的非臨床試驗研究資料。若已有相關人體試驗或使用經驗的資料,也應提供。
2. 試驗設計 此部分審查除試驗可行性及合理性外,亦著重在受試者之權益維護。
3. 試驗族群 應符合我國細胞治療法規之適用範圍。
4. 納入及排除條件  
5. 使用細胞的種類與收集細胞過程 應載明細胞收集方法及是否牽涉新醫療技術或新醫療器材的使用。
6. 劑量之選用、投與方式及治療時間 應說明用法用量的理論基礎與依據。
7. 受試者安全考量及維護 包括安全性評估與維護受試者安全的完整計畫
8. 併用藥物或治療 :是否需要併用免疫抑制劑,併用藥物或治療有無伴隨之安全性考量。
9. 試驗指標之選擇(Endpoints) 視試驗目的及研發階段角色而定,包含療效與安全性指標。
10. 其他研究 :是否附加追蹤細胞在體內的分佈與細胞功能持續時間的研究。
*備註:○需檢附資料 ; △是否需檢附資料視個案而定

資料來源: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請作業及審查基準
 

(二)、訪查重點與歷年來細胞治療常見主要缺失

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Good Tissue Practice,GTP) 103年度總缺失事項比例
簡述
作業程序 十五 機構應就製造人體細胞組織物之所有重要步驟,建立並維持相關作業程序。 23.8%
物料與試劑 二十七 機構就受領供製造人體細胞組織物使用之物料與試劑,應建立及維持其進貨作業程序,並查核其是否符合規格,且於查核完成前,不得使用。 11.1%
環境管制與監控 十九 當環境可能對產品之功能與完整性發生不良影響,或引起產品、設備之污染或交叉污染,或使產品意外曝露於傳染病病原,則應建立並維持有關環境管制、監控及提供適當操作環境之作業程序。 7.9%
設備 二十二 供製造使用之設備,應依其預定功能妥為設計、安裝,並置於適當地點以便操作(含清潔與維護),且應不致對產品產生不良影響。 6.3%
拾肆收受與配送 四十八 人體細胞組織物之配送,應建立並維持一定作業程序(如產品放行標準),對於檢疫中、受到污染、已變質、違反本規範所製造、來自不合適之捐贈者、或未完成捐贈者合適性評定之產品,應不予放行。 6.3%

資料來源:104年度GTP符合性說明會簡報

五、標準作業程序書(SOP)撰寫與輔導

目前第九共同研究室已撰寫一套因應細胞治療中心(建置中)使用的SOP,並請資訊室撰寫搭配SOP之物料及試劑管理軟體,可配合各計畫的計畫書、受試者同意書及病歷報告書,撰寫出符合GTP法規之作業程序書,此作業程序書為GTP訪查之重點,且本中心可協助計畫書修改諮詢及提供計畫所需模擬驗證,若有臨床細胞治療相關問題可聯繫分機67834/67833找李先生或陳小姐。

六、現有法源下載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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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研究室貴重儀器訓練課程 

儀器訓練課程:課程網路報名

  06月22~26日 電動倒立螢光顯微鏡實機操作課程(ZEISS 200M)
  06月25日 即時聚合酶連鎖反應器(ABI 7900HT Fast System)

研究新知課程:課程網路報名 

  06月11日 Droplet Digital PCR 儀器新知介紹
  06月11~12日 倒立螢光顯微鏡 - Leica DM i8 實機展示說明會
  06月17日 蛋白質高速檢測的最新發展與應用
  06月23~25日 近紅外光螢光影像系統實機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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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提供優質之研究服務,便於日後聘用專職技術人員、購置新儀器、現有儀器汰舊換新與維護保養等等,敬請於使用共同研究室資源並發表論文時,於論文致謝(Acknowledgement)處加入致謝共同研究室之文句,並於論文發表時通知共同研究室管理人員。致謝文句請依實際使用情形書寫,或請參考以下範例:We thank the staff of the Core Labs, Department of Medical Research,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Hospital for technical support.
 

第十八期                                                                                                                                                                                                   JUN.10.2015